遗失发票处理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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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当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注明遗失情况,申请办理遗失发票公开声明的证明材料、作废手续。
2、发票窗口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由纳税人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发票窗口同时收缴《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暂停提供发票。
3、纳税人凭报纸上的公开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违法违章处理。
4、纳税人接受处理后到发票窗口申请领购发票,发票窗口恢复发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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