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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应按规定从一月起实行的通知
日期:1989-9-25 文号:民综字[1989]4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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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三月四日民政部、财政部民〔1989〕优字8号文《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提高标准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实行,财政部(89)财文字267号文下达的拨款数也是按一月起提高标准计算的。但据了解,有的地方自行将提高标准实行日期推迟到五、六、七月。请没有按照两部规定的时间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的地方,严格按照民〔1989〕优字8号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并将应补发的款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以保证把中央拨付的为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的专款如数用到指定的优抚对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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