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
热点新闻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CCTV新闻联播:我国调整个体工商
  •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
  • 钱冠林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专家:企业所得税法将提升中国股市整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两会前夕有关调查显示 投资者税负问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
    日期:1989-8-21 文号:(89)财监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综合管理财政收支,执行和实施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的部门。为了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发扬财政部门遵守纪律、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克己奉公的优良传统,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预算安排和决算审批,各种专项经费、周转金的分配,专控商品的审批,有关税收的减免,以及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等,必须按照法令、规定和程序秉公办理,任何个人不能私自决定。各经办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准因为是老“关系”、老熟人而放弃原则,以权徇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模范遵守法纪。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法律,严禁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对执法违法、贪赃枉法的要从重惩处。
      三、节俭办一切事情。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带头过几年紧日子。办一切事情都要本着艰苦创业的精神,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不准利用掌握财权之便,为本单位买好车,盖好房,讲排场,摆阔气。同时,要加强财政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一切奢侈浪费的行为。
      四、严格会议纪律。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必须开的也要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人数。在旅游旺季,不准到旅游地区开会。
      五、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游山玩水。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用餐、交餐费,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也不得吃请、受礼;不得借开会、出差、学习取经等名义,远道或绕道去名胜古迹游山玩水,搞公费旅游。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都不得利用业务关系,为本单位或个人购买紧俏商品或低价收款的物品。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各类企业中兼职;不得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居间取酬,收取“回扣”或“好处费”,不得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经济信息,从中谋利。
      八、以上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执行。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带头表率作用。本规定要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对执行好的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或群众举报的,由机关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不能开口子,放宽要求。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