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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1988-12-8 文号:劳力字[1988]26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税务局、劳动服务公司: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局、税务局,劳动服务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工资司:

      为加强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报给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

      附件: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试行)

      附件: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集体企业巩固发展,根据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86>财税字第3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服务公司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企业是在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导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集体企业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要目的,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遵守法律、政策和财经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 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就具有了法人资格。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平调、挪用、侵吞和私分,不得无偿调用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一切侵权行为,集体企业有权索赔经济损失,提出控告。

      第四条 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举办集体企业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等是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借给集体企业资财,双方在经济上是借贷关系,主办单位不参加企业的利润分配,也不负责企业的亏损和债务。主办单位以资金财产作为联营资金投入企业,企业盈利时可以分得红利;企业亏损时,应负责弥补亏损。

      主办单位应帮助集体企业开辟生产经营门路,解决技术、管理和产供销等实际问题。

      第五条 地、市、县(区、县级市)和行业、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是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协助集体企业培训人员,协调关系,对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和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筹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维护企业的财产安全与完整;开展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置就业的效果。

      第七条 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理财。重大财务问题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集体企业应根据市场预测、经济环境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经营决策,依据有关计划和资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有: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利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产品(商品)销售计划,专用基金计划。各种计划的内容可由粗到细,逐步完善。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财务计划为年度计划。计划执行中产、供、销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企业应编制调整计划。财务计划的编制方法、编报时间、计划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经营活动中,应把集体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偿债能力作为考核的重点。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一般应考核和评价产值、产量、成本费用、资金周转、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等综合性指标。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条 集体企业可以采用职工集资入股,向主办单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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