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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1988-5-13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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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1988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
  一、资金管理
  二、财务收入管理
  三、成本管理
  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
  五、专用基金管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
  第六条 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法规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第七条 财务管理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行行长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实施的责任。要组织各业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收入,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支出;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法规;
  要支持会计部门对本单位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行长组织领导全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会计部门集中管理全行一切财务收支,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十条 财务计划是银行内部重要计划之一,是考核银行自身经济效益的依据。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成本计划、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各级行行长每年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信贷收支计划、业务机构、人员及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并参照往年财务收支规律,进行研究,由会计部门按总行有关法规具体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一、利润计划的内容:(一)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外收入。(二)成本支出。包括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费支出、企业管理费。(三)营业外支出。(四)税金。以上收支相抵为利润,按财务会计科目、帐户和使用说明(略)逐项编报利润计划表(略)。
  二、成本计划主要编报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由总行核定下批,年终,总行考核成本降低率、综合费用降低率(略)。
  三、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应按管理人员人数、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编制(由于利润计划中已含该项计划数字,不另编报)。由总行核定下达企业管理费的开支指标。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下达后,遇有政策性原因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说明原因,逐级上报总行核批。
  第十二条 各级行行长对财务计划的管理职责是:领导有关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加强财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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