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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1987-10-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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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

  根据审计署审行字[1987]4号《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审综字[1987]79号《关于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制订了“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

  根据审计署审行字[1987]4号《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审综字[1987]79号《关于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

   一、定期审计的目的。

  开展定期审计工作,是我局内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一项新的尝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审计监督,加强我局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会人员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贯彻增收节支,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计划使用的原则;防止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问题,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局海洋工作的发展和各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定期审计的依据和要求。

  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以及国办发[1987]20号、审计署审行字[1987]4号和部、委、署、局有关规章制度等都是审计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工作要围绕新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支持改革,树立为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服务的思想;要帮助被审单位,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计人员要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不徇私情,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为本单位当家理财把好关,站好岗。

   三、定期审计的范围。

  国家海洋局财务一、二、三级预算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四、定期审计的内容。

  1.本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工作实际需要,是否合理合法和量入为出,计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预算外资金收支是否单独建帐核算,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3.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奖金的提取、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4.海洋业务费是否按计划拨款使用。

  5.其它费用支出(公务费、离退休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专控商品购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7.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8.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资金使用有无损失浪费和损公肥私等违纪行为。

   五、定期审计的时间。

  根据审计署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确定局一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二级预算单位每季一次,三级预算单位每月一次。必要时,审计部门可随时进行抽审。

   六、定期审计的方式。

  凡接受定期审计的单位,在每月(季)终了十日内,将上月(季)帐簿、凭证、报表(包括预算外收支)和有关财务文件、资料等,按时送交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于五日内审计完毕。必要时,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就地审计。

   七、定期审计的分级负责制。

  局一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经局审计室审签后,报审计署审计。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由局、分局审计部门和单位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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