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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7-9-4 文号:(87)建总经7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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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建设银行函复国家计委,同意适当调整施工机械折旧年限,并据以修订全国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为与财务核算工作相适应,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国营施工企业应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及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
  二、国营施工企业施工机械的折旧年限,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改按财政部、建设银行审定的《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见附件)执行。其他固定资产,仍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
  附件: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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