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粮食油料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粮食油料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1987-4-1 文号:(87)财商字第10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八七年物价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有关精神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部分粮食、油料的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合同定购价(即比例收购价)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粮油,按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合同定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新增加的统购价款,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加价款的具体拨补及结算办法,按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办理。
  三、农村返销粮油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合同定购价格供应;凡按统购价格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城镇按统销价格供应的粮油其统销价不变。
  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和糖奖粮,凡已调整统购价的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作为基价计算拨补差价款。以工代赈用粮的差价款和统购价款,仍按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六年度粮食收购和专项用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四、北方玉米、南方稻谷和花生仁(油)、棉籽(油)的省间调拨价和出口拨交价格,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外贸进口玉米大米、花生仁(油)、棉籽(油)的拨交价格,也按调高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