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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法规
日期:1987-3-5 文号:财农[1987]40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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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小农水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第三条农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所需资金,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国家只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乡、村,根据其困难大小酌情补助。

  第四条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生产,增强农业后劲,优先用于效益较好的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挖潜配套、更新改造、除险加固工程和择优安排的新建工程;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水源工程;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流域治理;经济效益好、建设周期短、电力又能就近消化的小水电项目。抗旱经费应重点用于旱情严重、所需投资不多即可缓解灾情的地区。

  第五条项目计划安排要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讲究实效。水利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区别轻重缓急,尽可能相对集中,建一片、成一片,形成生产能力。不要平均分配。

  第六条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见效快、有直接经济收入、受益对象又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补助办法,偿还年限从投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收回的资金应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继续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小水电站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章名]第二章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范围:(一)设计受益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蓄、引、提灌溉工程,3万亩以下的除涝、排渍、治碱工程(包括机电提排工程),库容100万立米以下的水库、塘坝,机电井,喷灌,滴灌,渠道防渗及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二)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排灌工程支渠(沟)以下(不含支渠)的配套工程(包括灌排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三)缺水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防氟改水(饮水含氟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水源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四)农村水利专业机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测绘所必需添置的一般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一)综合治理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所需树种、树苗、草籽、工具、材料费用和技工工资补助。

  (二)水土流失严重、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贫困乡、村,兴建水土保持设施,加强防护措施用工较多,明显影响群众收入的,可适当给予用工补贴。

  第九条小水电站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乡以下兴办的小水电站,设备费用可酌情补助。

  第十条抗旱经费(包括特大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受旱地区抢修、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及兴建临时性的抗旱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用的补助。

  (二)为抗旱检修机电提灌设备和添置提水、运水工具费用的补助。

  (三)因抗旱耗用油、电的费用,超过正常生产费用部分的补助。

  (四)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和飞行费用的补助。

  (五)对农牧企业、农业三场抗御特大旱灾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经财政和水利部门批准,利用银行贷款兴修本法规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或小水电站,可由小农水补助费贴补一部分利息。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逾期的利息不予补贴,由贷款单位负担。贴息额度,由地方自定。

  第十二条县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的前期勘测、设计,培训乡、村水利技术员,新技术推广和北方地区地下水观测所需费用,可从小农水补助费中酌情开支,但不得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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