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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试行)
日期:1987-2-2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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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务院关于军队建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军队审计机关是代表军队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
第三条 军队审计通过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设备装备、物资营产管理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提高经费、物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任务完成,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第四条 军队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财政经济法规,依据全军统一的财经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军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机关
第五条 军队各级审计机关的设置,按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设审计机关和人员的单位,审计工作由后勤财务部门负责。
大中型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设相应的审计机构。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工作归单位首长领导,建制归后勤部。按后勤供应体制组织、开展工作。
解放军审计局在军委首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审计工作,业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指导,对军委首长和国家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
军区审计局在军区首长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供单位的审计工作,业务受解放军审计局领导,对军区首长和解放军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处在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供单位的审计工作,业务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对单位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大中型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七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
(一)对预算经费的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经费、其它经费及外汇的收、交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装备的购置和重要物资、营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基本建设的计划、拨款、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效,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损失浪费及其它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制订审计规章制度,参与研究重要的财经法规,完成单位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宜。
(八)组织审计人员的专业训练,开展学术研究,沟通审计信息,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算、帐簿、凭证、报表、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凡经审计机关确定为事先审计和报审的项目,其年度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签章后方能核销。财务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审计机关协商办理。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像,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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