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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86-12-30 文号:[86]财商36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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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九八六年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的财务处理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和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分别发出了《关于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以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如何结算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现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省间粮食调拨经营费标准提 高后增加的收入或支出全部进入粮食企业盈亏。即粮食企业调出粮食增加的调拨经营费收入,记入“利润--调拨经营费收入”科目;粮食企业调入粮食增加的调拨经营费支出,记入“利润--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
  二、新增省间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或支出进入粮食企业盈亏后,财政部门要相应减少或增加对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由此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增加或减少的收入不再在“粮食企业亏损补贴”科目中反映。相应在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专款收入类下,增设第201款“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科目,反映调出粮食地区的财政部门净增加的省间调拨经营费收入。本科目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同时,在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专款支出类下,增设第281款“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科目,反映调出粮食地区的财政部门用新增的省间调拨经营费收入所安排的专项支出。在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其他支出类下,增设第271款“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反映调入粮食地区的财政部门净增加的省间调拨经营费支出。
  三、港口粮食转运站转运国家计划内进口粮食增加的收入,比照上述调出粮食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属于第二次粮食中转费标准提高部分,要上交中央财政,用于弥补外贸出口粮食所增加的支出,地方不得安排使用。具体上交办法是,年终根据商业部提供的口岸中转国家计划内进口粮食数量和第二次提高粮食中转费标准(每吨27元)计算,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专项上解。
  四、省间食油与食用油料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收入或增加的支出,全部进入粮食企业盈亏。财政部门要相应调整对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地方财政无论增收或减收,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
  五、年终,中央财政对计划单列市,比照对直辖市的办法算帐。
  六、省内地(市)、县间粮食调拨经营费标准已提高的地区,其财务处理可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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