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商业部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热点新闻
商业部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1986-7-10 文号:部发[1986]财字第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业经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全国供销合作社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请按照执行。

  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适应利改税和体制改革的要求,供销合作社相应改革了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基本上明确了同国家的关系和同农民的关系;并开始对供销合作社内部盈余分配和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了初步调整。有助于调动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积极性,深入改革,开拓业务,搞活经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进一步调整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

  在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关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系统利润中的比重由下大上小向下小上大转变,基层社的比重越来越小。一九六五年为58.08%,一九七八年为45.53%,一九八四年为28.17%,一九八五年一至三季度为28.92%。

  一九八四年全国基层社税后盈余进行各种扣除之后,能用于业务发展和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仅3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基层社不到1万元。

  影响变化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三:一是近几年政策性亏损增加多,还没有及时弥补;二是基层社扩大业务受到种种限制,而县以上社业务发展较快;三是若干业务的差价分配上大下小,过于悬殊。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县以上社同基层社争业务的不正常情况。基层社对此反映相当强烈。

  近两年,部分省、市、区供销社对若干业务的差价分配比例或手续费进行了调整,尽管步子不大,也都初见成效。

  根据一些地区的经验,要一步调整好上下级社的经济利益关系,解决县以上社同基层社在利润中比例欠当的问题,县以上各级社必须牢固确立以基层社为基础的思想,坚持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级社为基层社服务,坚持利润分配上小下大原则,从多方面对基层社进行帮助与扶持。

  (一)改进业务经营。凡是基层社能经营而且有一定利润的,上级社一般不宜插手。基层社经营有一定困难、又为市场所必需的小宗分散的业务,县以上社可以同基层社合作,分购联销或联购分销;大宗集中的业务,可以搞代购、代销、代办;有条件的可以县基联营或多级联营。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上下通开的业务体系,从业务经营上把县以上社同基层社结成盈亏与共、休戚相关的经济联合体。为解决县以上社同基层社的利润分配问题创造条件。

  上级批发部门应当帮助基层社按需选购、调剂余缺;要合理分配名、优、紧俏商品,不搞搭配,不转嫁亏损。

  (二)调整主要业务的差价分配比例,扩大给基层社的差价部分。县以上各级社应根据新形势下的业务变化,一项一项地检查同基层社有关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凡是委托基层社办理的购销业务,要坚决按上小下大原则调整差价分配比例或手续费,确保基层社经营有较多的利润。属于全国统一制订调拨作价办法的商品,如化肥、棉花等,由本部有关业务局负责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意见。属于省级统一制订调拨作价办法的商品,请省级供销社负责调查研究调整。

  (三)解决基层社政策性亏损问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79)供销财字第275号文件《县以上供销社政策性亏损商品划分试行办法》中关于“供销社的政策性亏损一律体现在县以上供销社。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各种商品,包括为其他部门代购代销的商品,都不得负担政策性亏损”的规定,要坚决执行。县以上各级社都不得将政策性亏损转嫁给基层社。如报废农药损失,一般应由县以上农资公司负责联系解决。凡属政策性亏损,应由财政弥补。

  (四)对一时滞销的农副产品,常年生产、季节销售的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防灾救灾物资等,需要进行必要的储备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给基层社储存。农药应坚持中央、省、(地)县三级储备,集中于交通要道的规定,以充分发挥其机动作用。确属符合核算由基层社代储较为合理的业务,上级社也应划给相应的货款指标,承担全部利息和保管费用,并给予合理的手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