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日期:1985-1-3 文号:[85]财会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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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颁发的《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实行拨改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一)修改“601基建拨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的各项拨款,包括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器材转帐拨款等。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由其他单位拨入的基建资金,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核销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3)“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4)“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上年预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5)“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建设银行待转下年度基建使用的自筹资金拨款。
(6)“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转帐(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转帐(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7)“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资金来源,如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由其他单位拨入的基建资金,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8)“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建设单位收到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借(增)记“银行存款”、“器材采购”(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通过上级转帐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减)记本科目(“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贷(减)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减)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增)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增)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减)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科目的借(减)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增)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贷(增)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减)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减)方。
(4)在作上述转帐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各科目的上年借(增)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减)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数,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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