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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的通知(一)
日期:1983-3-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知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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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报告(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1983年3月3日)

  全文

  为了在全国开展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编制工作,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五日至十二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和统计局的同志,以及中央有关单位的同志。

  经过讨论,大家取得了共同认识,并提出了开展这项工作的意见。

  一、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势在必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预算外资金增加很快。

  预算外资金相当于国家预算资金的比重,一九七八年为33.2%,一九八一年提高到60%左右。

  随着预算外资金的扩大,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也增加很快。

  自筹投资占全部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一九七八年为16.8%,一九八二年预计达到32.7%。

  预算外资金的增加,对于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保证某些特殊的专项资金的需要,举办一些地方和企业急需举办的事业,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缺乏统筹安排,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面也出现了一些盲目性。

  为了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的全貌,掌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做好财力和物力的全面平衡,必须把预算外资金纳入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并且把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这项工作,作为一个制度固定下来。

  这是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和计划指导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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