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日期:1982-12-1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知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
节约使用流动资金,是提高经济效益,克服浪费现象,解决当前建设资金不足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几年来,各部门开始重视经济效益,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有所加强,资金周转有所加快。但是,目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经济效益差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一九八一年预算内国家工业、交通、商业企业占用的流动资金,共达三千一百七十五亿元,其中超储积压的物资和商品共约三百五十亿元,预计有一百三十亿元需报损。一九八一年全国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天娄,都没有达到历史上的较好水平。如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的资金,一九八一年为三十一元七角,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三元六角,增长12.8%,即多占用了一百多亿元。
从企业占用流动资金过多的原因来分析,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计划安排上,有的产品产大于销,产销不衔接;有的从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出发,层层加码,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增产价高利大的长线产品,并强制商业部门收购;在流通方面,环节多、渠道不畅,有的产品销路没打开;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商品与物资积压浪费,资金占用过多;在资金的供应和管理上,缺乏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积极性的政策,措施不力。为了改变目前流动资金占用过多的状况,节约流动资金的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必须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生产的计划管理,搞好产销平衡。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定点生产的计划产品,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安排好销售计划,做到产销衔接。在执行中要及时研究情况,发现产品供大于求或没有销路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对已经淘汰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已经滞销的产品,要限制生产。对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市场调节产品,企业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坚持以销定产、以销定购,防止盲目生产、盲目采购。
二、严格禁止计划外布点和重复建设,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今后各地建厂和扩大生产能力,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报经国家计委、经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批准。对物资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对生产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的企业;对与先进企业争能源、争原料、争运输能力、争市场的落后企业;特别是那些盲目发展起来的以劣挤优的企业,要首先实行关、停、并、转。
三、减少流通环节,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商品销售。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部门要采取多种购销形式,扩大收购,增加适销商品的比重。对于不适销对路,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和淘汰产品,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收购,银行不贷款,中央和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准强迫收购,强迫贷款,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各级商业部门要会同银行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核定正常合理的周转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所需增加的资金,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批准准。超过限额而又不合理的,银行要加收利息。
四、限期处理积压物资。一九八o年底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积压物资和商品,需要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一律不准冲减国家资金和银行贷款,应分别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损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
五、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建立流动资金的考核制度。从一九八三年起,每年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周转指标(按销售收入计算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作为指令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据以执行和考核。
各级银行、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生产经营、价格变动等情况,对企业核定一个年度的合理的流动资金占用额或经营周转库存限额。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占用额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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