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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日期:1986-9-25 文号:财税地字[1986]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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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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