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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系统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中有关问题和财务处理的暂行法规
日期:1980-4-10 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法规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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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我部所属各级企业对外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以下简称新二十二条),对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中有关问题和帐务处理,暂作如下法规。
  一、新二十二条法规: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由我国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作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作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结合到用汇,如以专用外汇进口大部分或全部主料、辅料、包装物料加工出口商品,这属于进料加工范畴,应分别按正常的进口、出口贸易核算。
  二、新二十二条法规: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外贸公司和自属加工企业如以其他库存出口商品全部抵偿进口设备(如汽车等运输工具)或其他商品的价款,这属于易货贸易范畴,需经外贸部批准,并由部、行联合通知保留出口收汇额度用于支付进口用汇。这项业务应分别按正常的进口、出口贸易核算。进口的设备,事前必须落实用户单位和人民币资金;如有部分必须留给企业自用的,更需落实人民币资金,不得挪用流动资金。进口的设备材料等价款,均不得作为出口销售收入减少处理,也不得挪用流动资金,应按法规的资金渠道解决。
  三、新二十二条法规:“必须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要进行周密的经济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偿还期过长、收汇少、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项目”。由于外贸出口的商品,有盈有亏,外贸自属加工企业在申请补偿贸易业务时,不能单纯追求从外汇有所增加而不顾出口成品的国内成本,既要算外汇帐,又要算人民币帐。
  四、外贸公司为系统内、系统外工厂企业办理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财务核算是代理关系。除了按法规拨补优惠率差额补贴外,不承担设备、原料等物资进口和成品出口时所发生的货价款和一切运杂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工厂企业负担。如果需要外贸公司代工厂企业垫付费用应按实际开支及时向工厂企业清算收回,工厂企业派员出国、赴港澳和接待对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应由工厂企业负担。工业部门自行对外联系或负责对外接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各该部门负担。外贸公司负责组织的有关对外联系的邮电、交际等间接费用应由外贸负担。
  五、符合新二十二条法规,由外贸公司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企业生产,外贸公司同工厂企业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的,以及外贸自属加工企业经营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可以和其他部门、工厂企业一样,享受新二十二条法规的:外汇留成、加工装配所得纯收入在3年内免征工商税免缴利润,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在偿还设备价款期间免缴税金和利润等权利。留成外汇在银行开设留存专户,主要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国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培训人员和业务考察等费用。免缴的税金和利润转入专用基金。
  六、外贸公司在会同工厂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除业务方面有关条款外,对于一些结算问题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加以明确法规:
  1.工缴费的收汇方式;
  2.如发生外币运保费或国内投保费归谁负担;
  3.外商提供设备价款起息日期和从工缴费或补偿出口商品中扣还的期限及分批扣还办法等。外贸公司和工厂企业间也必须签订工贸协议或合同,对内对外的协议、合同,均需会签财会部门。经签妥的合同或协议书的副本要给财会部门一份,以便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有关财务结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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