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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
日期:1978-12-18 文号:财企[1978]64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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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解: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工资总额的补充法规》,对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职工工资总额范围作了如下补充法规:“在‘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其工资可以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基数。”)

  按照财务制度的法规,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应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法规的百分比计算提取。

  国家统计局今年十月颁发的《一九七八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法规,企业的“全部人员”,除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外,还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前两类人员是企业的职工,后一类人员不是企业的职工。因此,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时,职工工资总额应仅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应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工资总额”项目,也应按此范围填报。“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范围,以统计制度的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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