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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
日期:1957-10-2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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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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