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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会计估计的审计(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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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直管会计师事务 所:
根据财政部批准的2000年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计划,我会起草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会计估计的审计(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于2000年9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附件: 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会计估计的审计(征求意见稿)》
2、《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商业银行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
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征求意见稿)》
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审计中的职责(征求意见稿)》
5、《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合理作出会计估计并予以适当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披露是否适当。
第六条 会计估计通常是由被审计单位在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事项的结果不确定情况下作出的,需要运用判断,因此,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会计估计时,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审计程序:
(一)检查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
(二)利用独立估计与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三)检查能够证实会计估计的期后事项。
第九条 在检查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一)评价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考虑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
(二)测试会计估计所涉及的计算过程;
(三)如有可能,将前期会计估计与这些期间的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估计的批准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当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是会计数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其是否与会计系统的相关数据一致。必要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考虑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当局是否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分析和预测,以作为确定会计估计的合理基础。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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