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热点新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1-4-9 文号:财税[2001]5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请按此执行。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