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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
| 日期:2005-5-18 文号:交通部 发文单位: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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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发[2005]196号
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总公司:
为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集装箱运输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运输服务质量,降低物流成本,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海关总署已于2005年3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为配合海关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企业范围
1、取得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运输经营资格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中国航运企业,可以分别向交通部提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2、取得港口经营资格,其港区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港口企业,可以向交通部提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二、申请备案企业应提交的有关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
(一)申请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航运企业,应当向交通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2、申请备案企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备案企业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书面意见;
4、申请备案企业拟开展试点业务船舶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
5、申请备案企业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二)申请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航运企业,应当向交通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2、申请备案企业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备案企业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书面意见;
4、申请备案企业拟开展试点业务船舶的《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和《国籍证书》复印件。
5、申请备案企业为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三)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港口企业,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港口企业从事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三);
2、申请备案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备案企业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书面意见;
4、申请备案企业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交通部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依据备案申请分别出具《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见附件四)、《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五)以及《港口企业从事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见附件六)。
航运企业申请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备案程序,参照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登记程序办理。
航运企业申请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可将申请备案材料直接报送交通部,同时抄报航运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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