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新华日报:全国税务系统在宁研究部署
  • 青海省国税局“网络学校”开始试运行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为“入轨”“上路”提供体制保障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0-6-6 文号:财农税字[1990]7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 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法规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规,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抄送:审计署。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