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热点新闻
  • 委内瑞拉所得税法部分调整 国家税务
  • 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发票犯罪集中
  • 青海省国税局“网络学校”开始试运行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紧急为南方灾区募捐
  •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创办纳税人学校全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百度主题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日期:2004-7-1 文号:文化部 发文单位:文化部

    查看正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1号)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的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是:
      (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
      (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
      (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第七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六)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