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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日期:2005-3-25 文号: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
查看正文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将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地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指导意见,抓紧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的配置规划需在5月30日以前通过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同时还需要以文字形式分别报送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
附件: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配置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配置规划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率”的指导思想,实现优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改善大型医用设备布局,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二、编制配置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
(二)要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
(三)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符合诊疗规范,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配置规划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服从省级规划的总体要求(军队医疗机构配置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
四、配置规划的内容
(一)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居民健康状况、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情况、卫生资源状况和医学技术发展水平;现有同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规划资源配置标准,对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做出具体的量化标准。要明确提出规划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总量和量化准入标准。在制定配置标准时,要根据本省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三)要区分医疗机构的类型,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要分别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标准。
(四)鉴于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规划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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