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产能过剩”为何还会出现价格上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应将农业税条例废止日设定为“农民节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完善机制 培养人才 提高国际税收工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百度主题
     
     
    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3-21 文号:农业部 发文单位:农业部

    查看正文

    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5]3号


    山东、山西、辽宁、河北、河南、青岛、大连农业厅(委、局),陕西省果业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优势区域内的苹果质量,提高种植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苹果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苹果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中央财政设立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

      第二条 为加强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根据苹果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关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要以项目区农民得到实惠为出发点,按照公开公正原则,既让农民满意,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既规范操作,又简便易行。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项目区种植苹果的农户。

      第六条 补贴的优质果袋主要是中档或者高档双层纸袋,要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外纸质地柔软,且具有一定强度,不易裂碎。

      (二)外纸有较好的疏水性,吃水量小,雨水不能渗入袋内。

      (三)内红双层袋的内袋涂蜡均匀,熔点适当。

      第七条 补贴优质果袋的具体标准由农业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时一并下发,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和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在全国范围招标确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每个果袋补贴0.025元,每亩使用8000个果袋计算,每亩补贴200元。

      第三章 项目区和果袋生产厂家的确定

      第九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年度项目计划,选择项目县、划定项目区。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实施面积。

      第十条 项目县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全国苹果优势区域内的出口核心区域。苹果种植面积20万亩以上,年出口苹果5000吨以上。

      (二)有年出口苹果1000吨以上的大型出口龙头企业,其中有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应优先考虑。

      (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苹果贮藏加工设施完备。

      (四)当地政府发展苹果产业的积极性高,财政状况较好。

      第十一条 在项目县内划定的项目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乡为单位,集中连片。

      (二)在农民中已基本普及套袋技术,同时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落实情况较好的应优先考虑。

      (三)农民愿意合作采购和使用果袋,同时有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优先考虑。

      (四)具备产业化种植基础,同时实行出口订单生产的应优先考虑。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