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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法规
日期:1995-6-6 文号:财税[1985]24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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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购销价格放活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营生猪的渠道增多,市场活跃。为了在税收上适应这个新情况,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屠宰税征税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法规,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法规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

  二、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屠宰税的税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额大体相等。生猪定额屠宰税调整以后,大牲畜和羊的屠宰税税额,应作相应调整。具体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送财政部备案。

  三、为了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应建立必要的征管制度。如税源的源泉调查登记制度、屠工管理制度、代征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等等,以明确职责,堵塞漏洞。

  以上各点,请部署所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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