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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4-2-18 文号: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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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 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信息厅〔2003〕3号)废止。

  附件:1.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关于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公告

     3.评测合格产品及单位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评测的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 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2.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使用通过评测符合《标准》的教育管理软件。

  二、评测组织机构

  1.成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测委”),负责对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评测委”由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组成,下设常设机构“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测办”)。“评测办”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日常工作和“评测委”授权的各项任务。同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2.“评测委”职责

  (1)制定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确认有资质的测试机构;

  (3)对外公布通过评测的教育管理软件和单位名单;

  (4)对评测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5)保护被评测单位和组织评测单位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评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评测办”职责:

  (1)执行“评测委”制定的有关评测工作的政策;

  (2)接受教育管理软件的评测申请;

  (3)审查申请评测单位提交的各项评测资料;

  (4)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报告;

  (5)根据检测报告形成评测意见;

  (6)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评测合格证》。

  三、申请评测的条件

  1.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评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国注册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2.申请评测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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