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税局机关开展向冰雪灾区送温
  • 实施精品战略 税收科研成果丰硕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3-6-6 文号:国税函[1993]41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的有关法规办理。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