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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日期:2005-11-30 文号:海关总署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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