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今年税收宣传月主题:税收·发展·民
  • 中国税务报:中央财政紧急拨付防汛抗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天长:奖励实名举报人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财政部、税务总局:农田水利占地不征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人大常委会通过个税法修正案 起征点
  • 两会前夕有关调查显示 投资者税负问

  • 百度主题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1-18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10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海关:

    为了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对该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为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在深圳皇岗口岸陆路旅检车通道办理。特殊情况下由深圳海关批准可改经其他通道。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香港清算银行关于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签发《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式样见附表)。许可证的签发和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即香港清算银行每办理一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就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发一张许可证;每张许可证只对当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有效。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更改。

    第五条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有权签发人签字样本和签发银行印章样式须先行报海关总署政法司及深圳海关备案。

    第六条 深圳海关凭香港清算银行提交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办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由其设立在深圳的分支机构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 香港清算银行深圳分支机构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海关手续,须先行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在每次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手续时,使用海关注册编码。

    第九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所需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商品名称应为“流通中的货币现钞”;商品编码应为“98013000”;进出口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率为“0”;计量单位为“千克”,代码“035”;贸易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101”;人民币现钞的总金额应如实填报。其他栏目按现行规定填报。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业务量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报关和通关,应符合海关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通关,应将承担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的单位、车辆、人员先行报深圳海关备案。

    第十二条 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接受海关查验。

    第十三条 严禁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兼运或夹带规定数量人民币现钞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深圳海关对签发和收验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及其他具体问题由深圳海关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
    <


        第1页     第2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