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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日期:2004-12-14 文号:财政部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查看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4〕53 号
部内各司(局),干部教育中心:
为加强我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我们对我部2001年颁布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财人[2001]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服务。
第三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应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公务员岗位素质规范和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要支持、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公务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培训任务。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激励机制。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评优。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转业进入财政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开展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八条 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处级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财政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业务及技能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脱产培训。脱产培训可以在国内组织进行,也可以在国外组织进行。主要包括:
一、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岗位培训)。
二、业务技能培训。
三、专题讲座和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的培训。
四、国际合作培训。
第十三条 非脱产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
一、业余培训班。即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进行的培训。
二、网上培训。即通过网络进行的学习培训。
三、自学。即根据需要向公务员提供音像和文字培训教材、资料,用于自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机构是人事教育司,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是干部教育中心,部内 各司局是培训的协作配合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司、处级干部参加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和出国培训;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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