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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日期:2004-3-12 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文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查看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国农办[2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发县新增、恢复、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和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牧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的新增、恢复、暂停、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以2003年国家农发办批复为准,核定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开发县总数。各省经核定的开发县总数在执行中不得超过。
(二)适度进出。今后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因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取消开发县的,开发县总量相应减少。在开发县总数内,适时退出1个开发县,可以相应新增1个,也可在暂停开发县中择优恢复1个;暂停1个,可在暂停开发县中择优恢复1个;行政区划变更后只确认1个开发县。
(三)奖优罚劣。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滞后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
(四)分级管理。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取消、适时退出、部分因违规违纪问题暂停开发县及相应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部分暂停开发县及相应恢复。
第二章 新增开发县
第四条 新增开发县是指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非农业综合开发县,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国家农发办审定为农业综合开发县。
第五条 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允许其他开发潜力较大的农业大县(包括被取消的开发县2年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立项)等量申请新增。
第六条 新增开发县申报条件。
(一)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灌溉水源有保证,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丘陵地区的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农发办事机构人员配备适应工作的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有保障(政策规定不承担配套任务的县除外,下同);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三)被取消的开发县申请重新立项必须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新增开发县的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逐级向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农业综合开发立项申请(包括重新立项,下同),立项申请附带:本地农业综合开发五年规划,第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县级水利部门对本地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被取消的开发县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二)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县级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立项申请(附报县级和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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