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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0-10-12 文号:财税[2000]10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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