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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0-10-13 文号:国税函[2000]81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确定的请示》(湘财农税[2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应税农业特产品农户,夫妻双方不论哪一方签订承包合同,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都应以承包户作为纳税人,其夫妻双方都有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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