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热点新闻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海南国税全省“一级稽查”体制开始运

  • 百度主题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日期:2004-12-24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查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6号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