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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日期:2004-3-2 文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发文单位: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查看正文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建金管[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日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四)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和部级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拟定年度计划,定期对一定比例的设区城市(包括地、州、盟,以下同)或者省(区、市)进行检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和比例,经由部级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根据需要,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身份;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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