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热点新闻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12-31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看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


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持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参与项目工作,且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2004年12月31日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