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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日期:2004-2-17 文号:中共中央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查看正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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