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第2号)
热点新闻
  • 中国税务杂志社取消建社20周年庆典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中部地区增值税“扩抵”退税进展顺利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2008年印花税票“上演”中国戏曲
  • 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
  • 海南国税内网门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百度主题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第2号)
    日期:2004-2-13 文号:商务部 发文单位:商务部

    查看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00四年 第二号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已于2004年2月12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二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吕福源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