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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9-28 文号:国税函[1999]64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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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及发展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为支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加快发展,提高竞争力,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年,2000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子公司,由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纳税办法不变.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律按照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一九九九年九月)

   名 称   地 址

----------------------------------------------------------------------------------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10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3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1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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