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日期:2004-8-5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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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适应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基字[1997]3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招募说明书摘要
第二节 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
第三节 绪言
第四节 释义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第六节 基金托管人
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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