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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日期:1999-11-4 文号:国税函[1999]72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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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江苏、辽宁、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民信财字[1999]9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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