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8-1 文号: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单位: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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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适于全国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目录》。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参照《目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形成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六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农业部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
第九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十条 生产企业每年9月30日前自愿向注册地所属或一个主销省(区、市)的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各省(区、市)负责受理申请的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 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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