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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日期:2004-6-25 文号:商务部 发文单位: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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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已于2004年6月19日经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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