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热点新闻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百度主题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4-4-14 文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 发文单位: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

    查看正文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14日  财教〔2004〕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要求,逐步解决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自我封闭、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机制,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开始启动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工作”)。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开展联合评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动联合评议工作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现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对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开展联合评议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复建设,实现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因此,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站在推动我国科技资源战略性重组、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
      开展联合评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开展联合评议工作为契机,对现有各类科学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总量、分布、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地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规范化管理制度。
      三、开展联合评议的范围及时间安排
      实行联合评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时间原则上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一上”至“一下”之间。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应同时向财政部和“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报送联合评议申请报告。财政部或其他资金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联合评议结果,在审核下达“一下”部门预算时,同时下达各部门(单位)当年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项目预算。
      鉴于2004年预算批复的时间紧,而且“联合评议”工作又处于试行阶段,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2004年仅对中国科学院科学支出和教育部教育支出中的“中央高校修购专项资金”中涉及单台或成套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联合评议。由于2004年部门预算已经确定,联合评议的时间调整为2004年4月20日~5月30日。联合评议结果不与预算挂钩,只作为列入联合评议范围的试点部门(单位)是否需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据。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做好2004年联合评议项目的申报工作。
      从2005年开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准备2005年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申报计划。
      四、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和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不定期地对有关部门(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于在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
      附件: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中央级新购大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