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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4-10-19 文号:教育部 发文单位: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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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10-19



教技[2004]2号

  现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我部。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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