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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 日期:2004-10-12 文号:教育部 发文单位: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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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2
教民[2004]6号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区中小学藏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藏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研究,我部同意将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转发执行。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区中小学藏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藏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2004年教民厅5号文件印发的《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藏文教材审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查中小学(包括民族师范学校)各学科藏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各学科教材以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可根据使用情况和反馈信息组织进行中小学藏文优秀教科书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接受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审查委员会由教育教学研究、教材编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共1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届,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组。各学科审查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审查组成员由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可连任,每届更换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各学科审查会议由审查委员会召集,根据审查任务和轻重缓急安排审查会议事宜。
第七条 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五协办合署办公。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组成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中小学民族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应在70岁以下,学科教材审查组成员年龄应在65岁以下。
第九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特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条 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议五省区中小学各学科藏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二)负责审查五省区中小学各学科藏文教材;
(三)指导和审议各学科审查组的工作;
(四)受教育部委托,对五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藏文教材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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