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日期:2004-5-22 文号: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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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指南》的说明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要求明确具体。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 部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 责、权限。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 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 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 图表说明。
2.3 应急联动机制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 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 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 要求。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2 预警
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 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 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 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 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预案启动的级别及 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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