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热点新闻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业内人士:警惕地方政府变相给外资新
  • “产能过剩”为何还会出现价格上涨
  •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已达11
  • 个税申报人数加速增长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

  • 百度主题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日期:2004-1-20 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查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